


续当
典当期满,当户不能按期赎回当物时,可办理续当手续。
当户需携带原当票,在典当期满五日内续当,并应付清前期所欠费用和利息。过期续当,每日加收典当金的0.05%的滞纳金。
收费标准
当期按月计算,每月按典当金的4.2%收取综合费用(含保险费、仓储费、管理费);利息按月0.5%计算,由赎当或续当时收取。房地产抵押典当,每月按典当金的2.7%收取综合费用,按典当金的0.5%收取月利息。赎当
典当到期赎取时,典当人持当票及原始登记证件办理赎当,本行收回当金和利息。委托他人赎当时,要凭当票、典当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被委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赎当。过期赎当每日加收当金0.05%的滞纳金。
绝当
典当期满十日后,当户未办理续当和赎当手续,即为绝当。
对绝当物品,本行按《典当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。
当票遗失
本人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,未挂失或挂失前已被他人赎当的,本行不负赔偿责任。
作为质押或抵押借款的物品,必须是典当人所有、拥有处置权并可转让的物品,我行有权请典当人出示当物来源证明材料。
本行负责为典当人保密。